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受理查對更正之案件,逾原限繳日期答復者,應改訂繳納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如果在原限繳日期過後答覆對於查對更正的案件,就應該修改繳納期限。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沒有提供,因此無法給出具體的範例。
- 第十七條條文
- 稅捐稽徵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