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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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該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應由稅捐稽徵機關根據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的稅捐包括地價稅、田賦、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以及查定課徵的營業稅和娛樂稅。 2. 根據本法第21條第3項第1款的規定,行政救濟尚未終結指的是下列情形之一: - 對復查和訴願的決定尚未作成。 - 對復查決定已作成,但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限尚未過。 - 對訴願決定已作成,但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尚未過。 - 對行政法院的裁判已作成,但提起上訴或抗告的法定期限尚未過。 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第21條、法律系教授解釋中的參考資料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牌照稅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行政救濟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起訴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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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