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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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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指地價稅、田賦、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娛樂稅。
  2. 2.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行政救濟尚未終結,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復查、訴願決定或判決尚未作成。 二、已作成復查決定,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經過前。 三、已作成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經過前。 四、行政法院已作成裁判,提起上訴抗告之法定期間經過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該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應由稅捐稽徵機關根據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的稅捐包括地價稅、田賦、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以及查定課徵的營業稅和娛樂稅。 2. 根據本法第21條第3項第1款的規定,行政救濟尚未終結指的是下列情形之一: - 對復查和訴願的決定尚未作成。 - 對復查決定已作成,但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限尚未過。 - 對訴願決定已作成,但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尚未過。 - 對行政法院的裁判已作成,但提起上訴或抗告的法定期限尚未過。 參考資料: 稅捐稽徵法第21條、法律系教授解釋中的參考資料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牌照稅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行政救濟名詞
  • 訴願決定名詞
  • 起訴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稅捐稽徵法2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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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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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指地價稅、田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