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是當稅捐稽徵機關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 例子:若稅捐稽徵機關認定某納稅義務人欠繳了應納稅捐,並通知銀行不得將該納稅義務人的存款轉到其他帳戶或設定他項權利,稅捐稽徵機關必須以書面指明理由並附上救濟程序通知,並將此通知依法送達給該納稅義務人。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