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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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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
第五十條之二
規定為
罰鍰
處分時,應填具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
送達
受處分人。
受處分人如僅對於應繳稅捐不服提起
行政救濟
,經變更或
撤銷
而影響其罰鍰金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本於職權更正其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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