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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為罰鍰處分時,應填具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送達受處分人。
  2. 受處分人如僅對於應繳稅捐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變更或撤銷而影響其罰鍰金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本於職權更正其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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