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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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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為罰鍰處分時,應填具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送達受處分人。
  2. 2.受處分人如僅對於應繳稅捐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變更或撤銷而影響其罰鍰金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本於職權更正其罰鍰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7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稅捐稽徵機關在進行罰鍰處分時,應填具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並送達給受處分人。這表示當稽徵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罰鍰處分時,需要提供裁處書和罰鍰繳款書,並確保這些文件送達給受處分人。 2. 如果受處分人對應繳的稅捐有異議,並進行了行政救濟程序,而這個程序的結果導致了罰鍰金額的變更或撤銷,那麼稅捐稽徵機關應根據職權,對罰鍰金額進行更正。這意味著,當納稅人對應繳的稅捐進行行政救濟後,如果其行政救濟結果影響到罰鍰金額,稽徵機關有義務根據職權對罰鍰金額進行調整。 上述解釋根據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原文以及提及的相關參考資料進行分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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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為罰鍰處分時,應填具裁處書及罰鍰繳款書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