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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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當財政部對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進行變更時,若變更對納稅義務人不利,則對於在變更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不適用新的變更內容。這意味著對於在變更發布前的案件,仍要按照舊的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進行處罰。
- 裁罰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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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