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受償規定,以該土地、建築物及貨物所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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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受償規定,以該土地、建築物及貨物所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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