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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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受償規定,以該土地、建築物及貨物所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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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優先受償的範圍,即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以及與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相關的營業稅。這些稅款在優先受償規定中是有限制的,只能是與該土地、建築物以及貨物相關的稅款。例如,在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時應課徵的營業稅就屬於優先受償的範圍之內。 參考資料:稅捐稽徵法第6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4條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徵收名詞
- 行政執行署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拍賣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稅捐稽徵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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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