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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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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由下列之人負繳納義務: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2. 2.前項第三款應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報明法院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有關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有關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由以下人負責繳納: 1. 若有遺囑執行人,則由遺囑執行人負責。 2. 若無遺囑執行人,則由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共同負責。 3. 若既無遺囑執行人又無繼承人,則由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負責。 根據第2項規定,若依法應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六個月內尚未經選定並報明法院,稅捐稽徵機關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例子參考:例如,如果某人在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需要選定遺產管理人,但在六個月內尚未確定遺產管理人,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負責繳納相應的稅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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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由下列之人負繳納義務: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