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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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有關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由以下人負責繳納: 1. 若有遺囑執行人,則由遺囑執行人負責。 2. 若無遺囑執行人,則由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共同負責。 3. 若既無遺囑執行人又無繼承人,則由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負責。 根據第2項規定,若依法應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的六個月內尚未經選定並報明法院,稅捐稽徵機關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例子參考:例如,如果某人在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需要選定遺產管理人,但在六個月內尚未確定遺產管理人,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負責繳納相應的稅捐。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贈名詞
- 遺產管理人名詞
- 稅捐稽徵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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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