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由下列之人負繳納義務: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2. 前項第三款應選定之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報明法院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有關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