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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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有關機關及人員提供資料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提示其應予保密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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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當稅捐稽徵機關向有關機關和人員提供資料時,應當以密件方式處理,並且提醒他們有保密責任。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涉及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的資料,確保其安全性和保密性。例如,當稅捐稽徵機關需要向警方提供相關的財務調查資料時,他們必須在處理和傳送資料時遵守嚴格的機密程序,以確保資料不會外洩或被不當使用。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稅捐稽徵法 第 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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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