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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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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有關機關及人員提供資料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提示其應予保密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當稅捐稽徵機關向有關機關和人員提供資料時,應當以密件方式處理,並且提醒他們有保密責任。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護涉及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的資料,確保其安全性和保密性。例如,當稅捐稽徵機關需要向警方提供相關的財務調查資料時,他們必須在處理和傳送資料時遵守嚴格的機密程序,以確保資料不會外洩或被不當使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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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有關機關及人員提供資料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提示其應予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