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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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了對核定稅捐之處分的定義,包括對自行申報和非自行申報案件的核定處分。具體而言,當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和核定後,所做的處分即為核定稅捐之處分。這包括自行申報的案件,也包括非自行申報的案件,即稅捐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稅款而進行的核定處分。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 稅捐稽徵法 第 3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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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