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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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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核定稅捐之處分,包括對自行申報及自行申報案件之核定處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了對核定稅捐之處分的定義,包括對自行申報和非自行申報案件的核定處分。具體而言,當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和核定後,所做的處分即為核定稅捐之處分。這包括自行申報的案件,也包括非自行申報的案件,即稅捐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稅款而進行的核定處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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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核定稅捐之處分,包括對自行申報及非自行申報案件之核定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