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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二、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特種勞務,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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