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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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二、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特種勞務,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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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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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特種貨物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2 條條文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2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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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