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二、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特種勞務,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二、銷售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特種勞務,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