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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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 2.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應稅特種貨物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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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2條規定如下: 1. 依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案件中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時,將不會受到處罰。 2. 依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當申報進口特種貨物時,如果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並且通過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的方式進行報關,且申報時提交的相關文件無錯誤,則不會受到處罰。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減輕對於稅務違章案件的處罰,特別是在稅額較小、申報過程中沒有惡意或重大錯誤的情況下。這樣的規定可以鼓勵報關人遵守規定並提供準確的申報資料,同時減少不必要的懲罰。 參考資料: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三條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條文
- 錯誤名詞
- 核名詞
- 特種貨物名詞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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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