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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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菸酒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國內產製菸酒申報或報告錯誤,非屬調帳查核或實地查驗案件,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已依限補辦或改正。 二、國外進口菸酒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方式通關,申報進口相關資料與應稅貨名及數量相符且申報時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正確,其進口報單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填報錯誤或漏未填報,經海關通知已依限補辦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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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1-3條根據菸酒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應該處罰的案件,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免予處罰: 一、國內產製菸酒的申報或報告有錯誤,但不包括調帳查核或實地查驗的案件,已經經過主管稽徵機關通知並按時補辦或改正。 二、國外進口菸酒通過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方式進行通關,進口相關資料的申報與應稅貨品的名稱和數量相符合,並且申報時正確地檢附了相關文件,只是進口報單上的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填報錯誤或漏填,已經經過海關通知並按時補辦或改正。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菸酒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本身。以第二項情況為例,該項法規確定了在進口菸酒時的申報要求,並且提到了如果填報有誤,可以在海關的通知下補辦或改正。 參考資料:菸酒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 第十六條第二款條文
- 罰鍰名詞
- 錯誤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 菸酒稅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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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