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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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菸酒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如果補徵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應免予處罰。 2. 根據菸酒稅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如果因短報或漏報進口應稅數量而短報或漏報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且申報進口時檢附之相關文件沒有錯誤的話,應按補徵金額處0.5倍之罰鍰。然而,如果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菸酒,則可以免予處罰。 參考資料: - 菸酒稅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9) - 菸酒稅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40) - 內政部財政部編印菸酒稅處理法規手冊(https://www.mof.gov.tw/Upload/393/relfile/13208/46792/89n6.pdf)
- 第十九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十九條第六款條文
- 錯誤名詞
- 核名詞
- 菸酒稅法 第 1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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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