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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菸酒稅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補徵金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2. 依菸酒稅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進口應稅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菸酒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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