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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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核定應納稅額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 二、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 三、未申報財產屬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之財產,該財產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已申報或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報或核課贈與稅。 四、未申報財產屬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被繼承人死亡前以贈與論之贈與財產,繼承人已依稽徵機關通知期限補報贈與稅或提出說明。 五、逾期自動補報而有短報、漏報財產,其短報、漏報情事符合第十四條各款規定之一。 六、未申報財產屬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配偶相互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七、未申報財產屬被繼承人配偶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取得且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 八、未申報財產屬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前,因土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之農地,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後,該項請求他人移轉登記之權利為遺產標的或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繼承人,且繼承或贈與時該農地仍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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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規定了免予處罰的情況,如未依限申報的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一定金額以下,或是未申報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的財產已經在申報期限內或死亡前已經申報或核定贈與稅等情況下免予處罰。此外,也包括繼承人已依稽徵機關通知期限補報贈與稅或提出說明的情況,逾期自動補報但短報或漏報的財產符合第14條規定的情況,以及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的情況。另外,還包括被繼承人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被繼承人配偶於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且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財產、以及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中華民國89年1月27日以前因土地法限制以他人名義登記的農地等情況。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台灣法規資料庫,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aspx?TY=CODE&11=%E9%81%BA%E7%94%A2%E5%8F%8A%E8%B4%88%E8%88%87%E7%A8%85%E8%AA%85%E7%A8%85%E6%B3%95&12=%E7%AF%80+%E7%95%A2&14=%E6%88%90%E7%A8%85%E6%B3%95&15=%E6%A8%99%E6%BA%96&16=%E5%89%8D 瀏覽日期:2021年10月24日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贈與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 第三十條條文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條文
- 繼承名詞
- 民法 第 1138 條條文
- 土地法 第 30 條條文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4 條條文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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