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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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6個月)或贈與稅(30日)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
Q · 親人過世後忘了報遺產稅會怎樣?
未依限申報,最重罰核定稅額兩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未依第23條(遺產稅6個月)或第24條(贈與稅30日)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二倍為上限,實際倍數由稅捐機關依情節裁量;逾期但在稅捐機關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可免罰。
白話解讀
親人剛走的那幾個月,你腦子裡塞滿殯葬、保險、銀行、家族裡誰要講話誰不講。稅捐機關那張申報單很可能被你壓在抽屜底下,心想等事情告一段落再處理。但第23條只給你6個月,贈與稅更短,只有30天(第24條)。過了這條線,原本要繳的稅一毛跑不掉,還要多付最多2倍的罰鍰。最冤的是,很多人不是故意不報,是根本不知道要報,或以為親人沒什麼遺產不用申報。但國稅局手上有全台金融機構的財產歸戶清單,你不知道的存款、股票、保單、未上市股權,他們一查就有。等通知函送到你家,6個月早就過了,罰鍰也跟著來。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為逾期未申報之行為罰,規範對象為違反第23條(遺產稅6個月申報期)或第24條(贈與稅30日申報期)而完全未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其法律效果為按稅捐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民國98年修法將原「一倍至二倍」改為「二倍以下」並設上限,賦予稽徵機關依情節輕重之裁量空間。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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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爸爸過世但遺產很少真的還要申報嗎?
不管多少都要。免稅額是算稅時扣除用的,不是讓你免申報。沒申報被查到照樣按本條罰鍰。內行人提示:只要有申報,就算忘了填某些小項目,通常會走漏報(第45條)路線而非未申報,罰鍰基礎不同,所以『先報再說』永遠比『等確定了再報』划算。
Q2如果繼承人之間還在吵分配,可以先不報嗎?
不行。申報和分割是兩回事,就算還沒談妥怎麼分,稅務義務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承擔。可以先全部申報、先繳稅,分割在後續處理。真的沒辦法如期,必須在6個月內書面申請延期。內行人提示:延期申請要寫明具體理由和預計完成日,多數合理理由都會核准。
Q3逾期被罰一定是兩倍嗎?
本條規定『二倍以下』是天花板,實際倍數由國稅局裁量。正常逾期補報、態度配合通常是一倍以下,有故意逃漏嫌疑才會接近上限。內行人提示:若國稅局一開始就用二倍,代表他們認為你有故意嫌疑,這時候找稅務律師比自己解釋有效,策略重點是把案件釘在第44條框架內,避免往第46條詐欺逃稅走。
Q4遺產稅沒申報會怎樣?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未依限申報遺產稅或贈與稅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補稅與罰鍰一起來。
Q5第44條的『核定應納稅額』是什麼?
指稅捐機關依查得財產核定的應繳稅款,是罰鍰計算的基礎;遺產越多、核定稅額越高,罰鍰基數越大。
Q6免稅額是不是就不用申報的門檻?
不是。免稅額是算稅時扣除用,與是否要申報無關,不管遺產多少都要先啟動申報程序。
Q7什麼是自動補報免罰?
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在稽徵機關發出調查通知前主動補報補繳,可免除本條罰鍰,只補本稅與滯納利息。
Q8遺產稅逾期了怎麼補救?
確認是否被查獲:未被查獲當天主動補報依48-1免罰;已收到通知則儘速補報並配合調查爭取低倍數。
Q9遺產稅罰鍰怎麼算?
罰鍰=核定應納稅額×裁罰倍數(上限2倍),實際倍數依『稅務違章裁罰倍數參考表』由國稅局裁量。
Q10延期申報要怎麼申請?
必須在原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寫明具體理由與預計完成日,最長可再延3個月(第26條)。
Q11怎麼知道被繼承人有哪些財產?
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歸戶清單,一張紙即可看到存款、股票、保單、不動產等全部財產。
Q12第44條未申報 vs 第45條漏報短報差在哪?
第44條罰『完全沒申報』、基礎是核定應納稅額;第45條罰『有申報但漏報短報』、基礎是漏短報稅額,先報通常較有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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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620126 制定)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三百元之罰鍰。
立法理由本輕稅重罰原則,加重處罰。
(0700612 修正)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九百元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二條修正,將本條罰鍰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九百元。
(0980112 修正)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立法理由原條文科處漏稅額一至二倍之罰鍰,修正為二倍以下,俾使處罰金額得按漏稅情節為更合宜之處理。又未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原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三條第一款已規定免予處罰,後段規定爰予刪除;另酌作文字修正。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條文
-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罰鍰名詞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3 條條文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4 條條文
本輕稅重罰原則,加重處罰。
配合第十二條修正,將本條罰鍰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九百元。
原條文科處漏稅額一至二倍之罰鍰,修正為二倍以下,俾使處罰金額得按漏稅情節為更合宜之處理。又未申報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原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三條第一款已規定免予處罰,後段規定爰予刪除;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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