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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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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已申報但漏報或短報財產者,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

Q · 遺產稅有申報但漏掉一筆財產,會被罰嗎?

會,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已依法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者,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處罰對象是漏掉的那部分,不是全部稅額。實務上已申報案件反而更容易被抓,因為國稅局只要把你的清單和財產歸戶清單對比,缺什麼一目了然。在查獲前主動補報(稅捐稽徵法第48-1條)是唯一免罰路徑。

白話解讀

你如期申報了遺產稅,自以為盡了本分。但國稅局比對全國財產歸戶清單的那一刻,看見祖母名下還有一筆農會存款你沒列,父親的投資型保單解約金你以為不算遺產漏填。本條就是為這個狀況設計的。和第44條(完全沒報)不同的是,你履行了申報行為但內容不完整,處罰對象是「漏掉的那部分」,按漏報稅額的2倍以下計算。聽起來比沒申報輕,但實務上漏報被抓到的機率反而更高:完全沒申報的案件國稅局要從零調查,已申報的案件只要把你報的清單和他們手上的歸戶清單對比,缺什麼一目了然。誠實申報反而進入了一個照妖鏡系統,你報了九成九,漏的那一成立刻被照出來。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為漏報短報之裁罰規範:納稅義務人已履行申報行為,但申報內容不完整(漏列財產)或金額低估(短報價值)者,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其與第44條「完全未申報」、第46條「故意詐欺逃稅」構成遺贈稅三級裁罰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真的不知道阿公有那筆錢,也要被罰嗎?

原則上要。繼承人有完整申報義務,「不知道」不會自動免罰。但若能證明已善盡查詢(例如申請過財產歸戶清單但該筆資產未顯示),可爭取免罰或減輕。實務上申報前有沒有調閱歸戶清單,會決定「不知情」說法站不站得住腳。

Q2公告現值申報被認定短報怎麼辦?

不動產按公告現值申報是法律明文允許的(第10條),不是短報。國稅局若想用市價課稅,必須依法定評價方式核定,納稅義務人有權要求說明依據,並透過復查、訴願把爭議限縮在法定評價方式範圍內。

Q3遺產稅漏報會怎樣?

依遺贈稅法第45條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處罰範圍只及於漏列或低估的那部分。

Q4漏報和短報差在哪?

漏報是整筆財產沒列、短報是金額估低,第45條合併處理,計罰基礎與倍數相同。

Q5什麼叫所漏稅額?

因漏報或短報而短少的應納稅額,是罰鍰倍數計算的基礎,不是全部遺產稅額。

Q6遺產稅漏報和沒申報哪個罰得重?

未申報按第44條核定稅額罰、漏報按第45條所漏稅額罰,計罰基礎不同,未必漏報較輕。

Q7遺產稅漏報怎麼補救?

在國稅局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主動補報補繳即免罰,發現當天就要動作。

Q8漏報罰鍰金額怎麼算?

所漏稅額 × 0至2倍,倍數由國稅局依違章情節與裁罰參考表裁量,配合調查可壓低。

Q9怎麼避免遺產稅漏報?

申報前以繼承人身分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歸戶清單,逐項勾稽存款、不動產、保單、股權。

Q10被認定漏報後怎麼爭取免罰或減輕?

提出已盡查詢義務的書面證據(如向銀行查詢紀錄),依釋字275號主張無過失,或評價爭議走復查。

Q11遺贈稅法45條 vs 44條差在哪?

45條是已申報但漏列短報,按所漏稅額罰;44條是完全未申報,按核定稅額罰。

Q12遺贈稅法45條 vs 46條差在哪?

45條是漏報短報(過失型),46條是以詐術不正當方法故意逃稅,倍數更重且涉刑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45_漏報短報art_44_未申報art_46_故意逃稅
適用情形已申報但漏列或估低完全未辦理申報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稅
罰鍰基礎所漏稅額核定應納稅額所漏稅額
倍數二倍以下二倍以下一倍至三倍
查核速度快(清單對比即知)慢(須從零調查)涉刑事偵查

art_45_漏報短報

適用情形
已申報但漏列或估低
罰鍰基礎
所漏稅額
倍數
二倍以下
查核速度
快(清單對比即知)

art_44_未申報

適用情形
完全未辦理申報
罰鍰基礎
核定應納稅額
倍數
二倍以下
查核速度
慢(須從零調查)

art_46_故意逃稅

適用情形
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稅
罰鍰基礎
所漏稅額
倍數
一倍至三倍
查核速度
涉刑事偵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国税通則法第65条(過少申告加算税)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47조의3(과소신고·초과환급신고 가산세)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378(leichtfertige Steuerverkürzung)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impôts article 1729(insuffisances de déclaration)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6662(accuracy-related penal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3

(0620126 制定)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倍至二倍之罰鍰。但於未經舉發或查獲前,在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期限內,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自行補報者,免予處罰。

立法理由一、漏報、短報與未申報而有應納稅額者,採一致罰則。   二、對在規定申報期限內自動補報者,免予處罰。

(0700612 修正)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倍至二倍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規定,爰將本條但書予以刪除。

(0980112 修正)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立法理由原條文科處漏稅額一至二倍之罰鍰,修正為二倍以下,俾使處罰金額得按漏稅情節為更合宜之處理。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贈與名詞
  • 罰鍰名詞
(0620126 制定)

一、漏報、短報與未申報而有應納稅額者,採一致罰則。   二、對在規定申報期限內自動補報者,免予處罰。

(0700612 修正)

配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規定,爰將本條但書予以刪除。

(0980112 修正)

原條文科處漏稅額一至二倍之罰鍰,修正為二倍以下,俾使處罰金額得按漏稅情節為更合宜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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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