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已申報但漏報或短報財產者,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
Q · 遺產稅有申報但漏掉一筆財產,會被罰嗎?
會,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已依法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者,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處罰對象是漏掉的那部分,不是全部稅額。實務上已申報案件反而更容易被抓,因為國稅局只要把你的清單和財產歸戶清單對比,缺什麼一目了然。在查獲前主動補報(稅捐稽徵法第48-1條)是唯一免罰路徑。
你如期申報了遺產稅,自以為盡了本分。但國稅局比對全國財產歸戶清單的那一刻,看見祖母名下還有一筆農會存款你沒列,父親的投資型保單解約金你以為不算遺產漏填。本條就是為這個狀況設計的。和第44條(完全沒報)不同的是,你履行了申報行為但內容不完整,處罰對象是「漏掉的那部分」,按漏報稅額的2倍以下計算。聽起來比沒申報輕,但實務上漏報被抓到的機率反而更高:完全沒申報的案件國稅局要從零調查,已申報的案件只要把你報的清單和他們手上的歸戶清單對比,缺什麼一目了然。誠實申報反而進入了一個照妖鏡系統,你報了九成九,漏的那一成立刻被照出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為漏報短報之裁罰規範:納稅義務人已履行申報行為,但申報內容不完整(漏列財產)或金額低估(短報價值)者,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其與第44條「完全未申報」、第46條「故意詐欺逃稅」構成遺贈稅三級裁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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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要。繼承人有完整申報義務,「不知道」不會自動免罰。但若能證明已善盡查詢(例如申請過財產歸戶清單但該筆資產未顯示),可爭取免罰或減輕。實務上申報前有沒有調閱歸戶清單,會決定「不知情」說法站不站得住腳。
不動產按公告現值申報是法律明文允許的(第10條),不是短報。國稅局若想用市價課稅,必須依法定評價方式核定,納稅義務人有權要求說明依據,並透過復查、訴願把爭議限縮在法定評價方式範圍內。
依遺贈稅法第45條按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處罰範圍只及於漏列或低估的那部分。
漏報是整筆財產沒列、短報是金額估低,第45條合併處理,計罰基礎與倍數相同。
因漏報或短報而短少的應納稅額,是罰鍰倍數計算的基礎,不是全部遺產稅額。
未申報按第44條核定稅額罰、漏報按第45條所漏稅額罰,計罰基礎不同,未必漏報較輕。
在國稅局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1條主動補報補繳即免罰,發現當天就要動作。
所漏稅額 × 0至2倍,倍數由國稅局依違章情節與裁罰參考表裁量,配合調查可壓低。
申報前以繼承人身分向國稅局申請財產歸戶清單,逐項勾稽存款、不動產、保單、股權。
提出已盡查詢義務的書面證據(如向銀行查詢紀錄),依釋字275號主張無過失,或評價爭議走復查。
45條是已申報但漏列短報,按所漏稅額罰;44條是完全未申報,按核定稅額罰。
45條是漏報短報(過失型),46條是以詐術不正當方法故意逃稅,倍數更重且涉刑責。
| 比較面向 | art_45_漏報短報 | art_44_未申報 | art_46_故意逃稅 |
|---|---|---|---|
| 適用情形 | 已申報但漏列或估低 | 完全未辦理申報 | 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稅 |
| 罰鍰基礎 | 所漏稅額 | 核定應納稅額 | 所漏稅額 |
| 倍數 | 二倍以下 | 二倍以下 | 一倍至三倍 |
| 查核速度 | 快(清單對比即知) | 慢(須從零調查) | 涉刑事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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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倍至二倍之罰鍰。但於未經舉發或查獲前,在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期限內,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自行補報者,免予處罰。
立法理由一、漏報、短報與未申報而有應納稅額者,採一致罰則。 二、對在規定申報期限內自動補報者,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倍至二倍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規定,爰將本條但書予以刪除。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立法理由原條文科處漏稅額一至二倍之罰鍰,修正為二倍以下,俾使處罰金額得按漏稅情節為更合宜之處理。
一、漏報、短報與未申報而有應納稅額者,採一致罰則。 二、對在規定申報期限內自動補報者,免予處罰。
配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規定,爰將本條但書予以刪除。
原條文科處漏稅額一至二倍之罰鍰,修正為二倍以下,俾使處罰金額得按漏稅情節為更合宜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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