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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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2條的規定,對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如果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則可以免予處罰。 範例:例如,某營業人對於其營業所使用的商品或勞務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證明其符合相關稅法規定,並在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行主動申報,則可以根據該條規定免予處罰。
- 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條文
- 罰鍰名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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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