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6-1 條
快速跳轉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1條,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營業人在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之後依限補辦,則可免予處罰。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在被通知限期之後立即補辦了相關手續,則該公司可因此而免於遭到罰款。
- 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條文
- 罰鍰名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5 條條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