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申報金融機構未依規定就較低資產帳戶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並申報為無資訊帳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仍屬無資訊帳戶;其免罰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二、申報金融機構未依規定進行應申報帳戶、無資訊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於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前,已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且自動更正申報或補報;其免罰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三、申報金融機構未依規定進行應申報帳戶、無資訊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不符前二款規定,屬稅捐稽徵機關首次裁處,該申報金融機構克盡協力義務配合調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配合辦理盡職審查及自動更正申報或補報,且依限配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實地檢查或委由會計師等獨立審查人員執行專案檢查,並依檢查結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2-2條,當金融機構未按照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的規定對於較低資產帳戶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並申報為無資訊帳戶,但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後發現仍然符合無資訊帳戶的標準,則免予處罰。 關於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的規定,可以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相關法規或政策文件,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金融監理總局103年1月1日第10310018630號令修正金融監督管理法第29條之2至第29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金融監理總局105年2月24日第10510002980號令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金融監理總局102年6月21日第10210014230號令-金融機構進行美國海外帳戶稅務合規申報扣繳義務而訂定之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等文件。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金融監理總局103年1月1日第10310018630號令修正金融監督管理法第29條之2至第29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金融監理總局105年2月24日第10510002980號令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金融監理總局102年6月21日第10210014230號令-金融機構進行美國海外帳戶稅務合規申報扣繳義務而訂定之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 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稽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協力義務名詞
- 裁罰名詞
- 核定名詞
- 稅捐稽徵法 第 46-1 條條文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