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申報金融機構未依規定就較低資產帳戶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並申報為無資訊帳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仍屬無資訊帳戶;其免罰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二、申報金融機構未依規定進行應申報帳戶、無資訊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於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前,已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且自動更正申報或補報;其免罰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三、申報金融機構未依規定進行應申報帳戶、無資訊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不符前二款規定,屬稅捐稽徵機關首次裁處,該申報金融機構克盡協力義務配合調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配合辦理盡職審查及自動更正申報或補報,且依限配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實地檢查或委由會計師等獨立審查人員執行專案檢查,並依檢查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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