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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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