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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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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4 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若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則免予處罰。然而,若該納稅義務人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且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同樣免予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且所漏稅額為新臺幣8000元,則根據該標準,應免予處罰。然而,如果該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所漏稅額為新臺幣15000元,則同樣免予處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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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4 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