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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顯屬收入項目列入收入科目,或收入科目中有應轉列收入項目而未轉列,因而短報所得者,均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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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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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一家公司的收入被錯誤地列入了非收入科目,或者有些收入應該被列入收入科目但沒有被列入,導致該公司報告的收入不足,那麼這家公司就必須按照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一家公司的收入被記錯了,或者漏報了一些收入,那麼這家公司就必須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例如,一家公司在報告收入時,把一筆應該算作收入的款項誤認為支出,導致報告的收入不足,那麼這家公司就必須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