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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外,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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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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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在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的相關規定。如果一家營利事業沒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置帳簿並記載相關資訊,那麼稅務機關會要求他們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補正。如果逾期未補正,稅務機關就會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核定他們的所得額。 舉個例子,假設一家公司沒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記載帳簿,稅務機關會要求他們在一個月內進行補正。如果這家公司在這個期限內沒有進行補正,稅務機關就會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核定他們的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