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外,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外,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