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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2 條

  1. 1.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合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2. 2.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達各該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者,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依本準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辦理。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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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規定了營利事業所得稅調查、審核的基本原則和程序。根據這個條款,稽徵機關在調查、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依照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和本準則的規定辦理。如果沒有相關法令的明確規定,則應依照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這些規定確定了稽徵機關在調查、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遵循的法律依據。 另外,營利事業的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根據這些法規的要求來記載相關事項。至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本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調整。這些法規的要求可作為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的基準。 此外,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營利事業的所得額達到該業所得額標準,或者申報時經稽徵機關發現異常或涉及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或者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案件,稽徵機關應依照本準則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的規定辦理。 根據這些法規,稽徵機關在查核和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依據相關的法令規定,並遵循相應的會計準則和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稽徵機關可以根據本準則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的規定來執行審核工作,以確保稅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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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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