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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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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準則依所得稅法
第八十條第五項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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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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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帳簿憑證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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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收入類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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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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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進貨及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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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期初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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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期末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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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製成品、耗用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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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直接人工及製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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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費用類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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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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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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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資產負債資本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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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資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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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負債及資本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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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漏報短報所得額及結算稅額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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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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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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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查核準則,它是根據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的規定制定的。簡單來說,就是營利事業要繳稅,稅務局會依據這個準則來查核營利事業的所得稅繳納情況。 例如,某家公司在一年內獲得了100萬元的營利,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他們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稅金。稅務局會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來檢查這家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繳納了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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