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12貨幣單位

快速跳轉

本法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規定,本法所有金額一律以新臺幣為單位,外幣資產須依死亡日或贈與日匯率折算新臺幣計稅。

Q · 遺產裡的外幣存款,遺產稅要用外幣還是台幣算?

一律折算新臺幣,依遺贈稅法第12條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本法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因此外幣存款、外幣基金、海外股票等資產,申報遺產稅時都要折算成新臺幣計入遺產總額;折算時點為被繼承人死亡日(遺產)或贈與日(贈與),依施行細則第 21 條以該日臺灣銀行買入即期匯率換算。繳稅同樣以新臺幣支付,匯率變動風險由納稅義務人承擔。

白話解讀

民國 62 年立法時,條文寫的是「以國幣為單位」。到民國 70 年才改成「新臺幣」。四個字的修改看似無聊,背後是台灣從「暫居心態」走向「制度落地」的一次正名。這條本身沒有太多實務操作空間,它的意義是把整部遺贈稅法中所有的金額單位鎖定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一億元、1333 萬免稅額,通通是新臺幣。這排除了「金條、美元、港幣也可以」的歷史解釋。看起來理所當然的事情,立法時其實沒那麼理所當然。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為計價基準條款,明定本法所有金額一律以新臺幣為計算與繳納單位。其作用是把全部遺產、贈與標的(含外幣現金、外幣計價金融資產)統一折算至新臺幣,排除以外幣或其他幣別計價課稅的解釋空間。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外銀行的美金存款,遺產稅怎麼算?

依被繼承人死亡日的臺灣銀行買入即期匯率折算為新臺幣,計入遺產總額(施行細則第21條)。匯率變動風險由繼承人承擔,申報之後即使匯率大跌也不能要求重算。

Q2可以用外幣繳遺產稅嗎?

不可以,遺產稅必須以新臺幣繳納。若繼承人手上只有外幣,必須先換成新臺幣再繳;金額較大時可考慮實物抵繳(第30條)。

Q3申報後匯率大跌可以要求重算嗎?

不行。折算時點固定於死亡日或贈與日,屬法定基準日,申報後匯率漲跌均不影響已確定之稅基。

Q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本法所有金額一律以新臺幣為計算與繳納單位,是整部稅法的計價基準。

Q5什麼叫各種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與遺產/贈與標的價值,全部以新臺幣計,排除以外幣計價課稅。

Q6外幣資產折算的法源在哪?

計價基準在第12條,具體折算匯率與時點規定在施行細則第21條。

Q7第12條和第12條之1差在哪?

第12條定計價幣別(新臺幣),第12條之1定免稅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兩者不同。

Q8外幣存款遺產稅怎麼算?

依被繼承人死亡日臺灣銀行買入即期匯率折算新臺幣,計入遺產總額。

Q9外幣遺產金額怎麼換算成台幣?

各筆外幣金額乘以死亡日(或贈與日)匯率,冷門幣別改用央行公告匯率並留查詢紀錄。

Q10手上只有外幣怎麼繳遺產稅?

須先換成新臺幣再繳;金額大且資產難變現時可考慮實物抵繳(第30條)。

Q11申報外幣遺產要附什麼資料?

外幣資產證明、折算日匯率查詢截圖或臺銀牌告,附在遺產稅申報書避免爭議。

Q12遺產外幣換算 vs 贈與外幣換算差在哪?

遺產用死亡日匯率,贈與用贈與行為發生日匯率,基準日不同結果可能差很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遺產稅贈與稅
折算時點被繼承人死亡日贈與行為發生日
匯率來源臺銀買入即期匯率臺銀買入即期匯率
風險承擔繼承人承擔申報後匯率變動受贈人或贈與人承擔

遺產稅

折算時點
被繼承人死亡日
匯率來源
臺銀買入即期匯率
風險承擔
繼承人承擔申報後匯率變動

贈與稅

折算時點
贈與行為發生日
匯率來源
臺銀買入即期匯率
風險承擔
受贈人或贈與人承擔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20126 制定)

本法規定各種金額,均以國幣為單位;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使用當地通用貨幣者,依政府規定之比價折算之。

立法理由參照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0700612 修正)

本法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20126 制定)

參照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

(0700612 修正)

明定本法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規定:「本法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