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2 條(貨幣單位)
本法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規定,本法所有金額一律以新臺幣為單位,外幣資產須依死亡日或贈與日匯率折算新臺幣計稅。
Q · 遺產裡的外幣存款,遺產稅要用外幣還是台幣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本法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因此外幣存款、外幣基金、海外股票等資產,申報遺產稅時都要折算成新臺幣計入遺產總額;折算時點為被繼承人死亡日(遺產)或贈與日(贈與),依施行細則第 21 條以該日臺灣銀行買入即期匯率換算。繳稅同樣以新臺幣支付,匯率變動風險由納稅義務人承擔。
白話解讀
民國 62 年立法時,條文寫的是「以國幣為單位」。到民國 70 年才改成「新臺幣」。四個字的修改看似無聊,背後是台灣從「暫居心態」走向「制度落地」的一次正名。這條本身沒有太多實務操作空間,它的意義是把整部遺贈稅法中所有的金額單位鎖定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一億元、1333 萬免稅額,通通是新臺幣。這排除了「金條、美元、港幣也可以」的歷史解釋。看起來理所當然的事情,立法時其實沒那麼理所當然。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為計價基準條款,明定本法所有金額一律以新臺幣為計算與繳納單位。其作用是把全部遺產、贈與標的(含外幣現金、外幣計價金融資產)統一折算至新臺幣,排除以外幣或其他幣別計價課稅的解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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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外銀行的美金存款,遺產稅怎麼算?▾
依被繼承人死亡日的臺灣銀行買入即期匯率折算為新臺幣,計入遺產總額(施行細則第21條)。匯率變動風險由繼承人承擔,申報之後即使匯率大跌也不能要求重算。
Q2可以用外幣繳遺產稅嗎?▾
不可以,遺產稅必須以新臺幣繳納。若繼承人手上只有外幣,必須先換成新臺幣再繳;金額較大時可考慮實物抵繳(第30條)。
Q3申報後匯率大跌可以要求重算嗎?▾
不行。折算時點固定於死亡日或贈與日,屬法定基準日,申報後匯率漲跌均不影響已確定之稅基。
Q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本法所有金額一律以新臺幣為計算與繳納單位,是整部稅法的計價基準。
Q5什麼叫各種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與遺產/贈與標的價值,全部以新臺幣計,排除以外幣計價課稅。
Q6外幣資產折算的法源在哪?▾
計價基準在第12條,具體折算匯率與時點規定在施行細則第21條。
Q7第12條和第12條之1差在哪?▾
第12條定計價幣別(新臺幣),第12條之1定免稅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兩者不同。
Q8外幣存款遺產稅怎麼算?▾
依被繼承人死亡日臺灣銀行買入即期匯率折算新臺幣,計入遺產總額。
Q9外幣遺產金額怎麼換算成台幣?▾
各筆外幣金額乘以死亡日(或贈與日)匯率,冷門幣別改用央行公告匯率並留查詢紀錄。
Q10手上只有外幣怎麼繳遺產稅?▾
須先換成新臺幣再繳;金額大且資產難變現時可考慮實物抵繳(第30條)。
Q11申報外幣遺產要附什麼資料?▾
外幣資產證明、折算日匯率查詢截圖或臺銀牌告,附在遺產稅申報書避免爭議。
Q12遺產外幣換算 vs 贈與外幣換算差在哪?▾
遺產用死亡日匯率,贈與用贈與行為發生日匯率,基準日不同結果可能差很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遺產稅 | 贈與稅 |
|---|---|---|
| 折算時點 | 被繼承人死亡日 | 贈與行為發生日 |
| 匯率來源 | 臺銀買入即期匯率 | 臺銀買入即期匯率 |
| 風險承擔 | 繼承人承擔申報後匯率變動 | 受贈人或贈與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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