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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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遺贈稅逾期未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每逾二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移送強制執行,並按郵政儲金利率加計利息。
Q · 遺產稅晚繳會怎樣?
每逾二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移送強制執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遺產稅或贈與稅未在期限內繳清,從期限屆滿次日起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至30日達15%;逾30日仍未繳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不能如期繳清者,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經核准即免加徵滯納金。
白話解讀
遺產稅繳納通知單上寫著兩個月期限,很多人一忙就忘了。但這張通知單晚兩天繳就加徵 1% 滯納金,每加兩天再 1%,加到 15 天封頂 15%,超過 30 天就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這還沒完:除滯納金外,本稅還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行政執行署接手後會直接查你的銀行戶頭、扣押薪資、查封財產。好消息是民國 106 年修法留了一道後門: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你的事由(重病、天災、繼承人仍在爭執、帳戶被凍結),在原因消滅後 10 天內附具體證明申請延期或分期,經核准免加徵滯納金。這扇門大多數人不知道它存在。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為遺產稅、贈與稅之滯納處罰與強制執行規範,規定逾期繳納按每二日1%加徵滯納金、逾30日移送強制執行並加計利息,同時設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免徵滯納金之但書,構成稅捐稽徵保全機制中自動啟動、效力最快的催繳手段。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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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遺產稅要繳一千萬,家裡沒那麼多現金怎麼辦?
看本法第30條第2項:申請分期繳納最多18期。還有第30條第4項:用遺產中的實物(不動產、股票、公債)抵繳。兩種方式都要在原本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才能避免滯納金。實物抵繳有個陷阱,國稅局可能會打折接受(不按市價),準備抵繳前先找稅務師估價,必要時改採現金分期可能更划算。
Q2不可抗力條款能用在什麼情況?
民國106年修法引入,實務認可範圍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天災導致財產無法處分、繼承人間正在訴訟爭產、被法院或國稅局凍結帳戶等。關鍵在「具體證明」,要有醫院診斷書、法院開庭通知、銀行凍結通知。證明文件是否充分是國稅局准不准的唯一依據,也是訴願勝敗的分水嶺。
Q3已經被移送強制執行了還有救嗎?
有,但難度升級。可以對強制執行處分聲明異議、跟行政執行分署協商分期、用第三人擔保方式換取停止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比國稅局更願意談和解,因為他們也不希望走到拍賣程序。主動帶著財力證明和還款計劃去談,成功率比想像中高。(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遺產稅滯納金怎麼算?
從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1%,至逾30日累積15%為上限,並同時移送強制執行。
Q5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是什麼?
規範遺贈稅逾期的滯納金、加計利息與移送強制執行,並設不可抗力免徵滯納金的但書。
Q6什麼叫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
非當事人能控制的事由,如重病住院、天災、爭產訴訟、帳戶遭凍結,須附具體證明。
Q7滯納金跟加計利息有什麼不同?
滯納金是按逾期日數加徵的處罰(兼遲延利息性質),加計利息是本稅按郵政儲金利率按日計,兩者分別計算一併徵收。
Q8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
期限內依第30條申請最長18期分期,或以遺產不動產、股票、公債實物抵繳,守住零滯納金。
Q9怎麼申請不可抗力免滯納金?
備齊醫院診斷書、法院開庭通知或銀行凍結通知等具體證明,在原因消滅後1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
Q10遺產稅逾期要付多少額外費用?
滯納金最高15%+本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逾30日另負擔強制執行成本。
Q11怎麼證明有不可抗力事由?
重病附診斷書、爭產附開庭通知、帳戶凍結附銀行通知,書面證明是否充分是核准與訴願勝敗的唯一依據。
Q12申請延期分期 vs 直接拖欠哪個有利?
期限內申請分期/抵繳可免滯納金,直接拖欠則每二日加1%並走向強制執行,主動申請永遠較有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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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620126 制定)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一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當地銀錢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立法理由參照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滯納金加計利息之規定。
(0700612 修正)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立法理由一、配合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爰將第一項滯納金之加徵,修正為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項不修正。
(0840106 修正)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當地銀行業」修訂為「郵政儲金匯業局」。
(1060526 修正)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爰將第一項「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修正為「移送強制執行」,並刪除「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及酌作文字修正。第一項末句增列「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六號解釋,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爰刪除第二項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另配合郵政儲金匯業局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將「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修正為「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第三十條條文
- 滯納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核名詞
- 徵收名詞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0 條條文
參照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滯納金加計利息之規定。
一、配合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爰將第一項滯納金之加徵,修正為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項不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當地銀行業」修訂為「郵政儲金匯業局」。
一、為配合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爰將第一項「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修正為「移送強制執行」,並刪除「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及酌作文字修正。第一項末句增列「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六號解釋,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之性質,如再加徵利息,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爰刪除第二項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另配合郵政儲金匯業局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將「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修正為「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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