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1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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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第 1 項的規定,當納稅義務人未於指定期限內將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需金額的財產支付給被繼承人的配偶時(除非有特殊原因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應依法補繳遺產稅。 根據該條第 2 項的規定,補繳的遺產稅款應從原核定應納稅額的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的日期止,根據每年一月一日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按日計算利息。對於原核定為免稅的情況,從核發免稅證明書的次日起計算利息。 參考資料: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2016 年修正)
- 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分配請求權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7-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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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