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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債權人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免除之差額部分,本法第五條第一款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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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當債務人依破產法進行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時,導致債權人無法完全取得其債權的金額,這部分免除的差額並不視為遺產稅法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贈與。這意味著如果債務人在破產過程中導致債權人無法完全收回債權,這部分金額並不會被視為贈與,因此不會受到遺產及贈與稅的相關規定影響。 例如,如果一個債務人進行破產程序,並以資產清算的方式清還債務,但債權人無法全額取得其應收款項,那麼這部分未能取償的金額不會被視為贈與,因此債務人也不需要支付相關的遺產及贈與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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