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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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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債權人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免除之差額部分,本法第五條第一款贈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當債務人依破產法進行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時,導致債權人無法完全取得其債權的金額,這部分免除的差額並不視為遺產稅法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贈與。這意味著如果債務人在破產過程中導致債權人無法完全收回債權,這部分金額並不會被視為贈與,因此不會受到遺產及贈與稅的相關規定影響。 例如,如果一個債務人進行破產程序,並以資產清算的方式清還債務,但債權人無法全額取得其應收款項,那麼這部分未能取償的金額不會被視為贈與,因此債務人也不需要支付相關的遺產及贈與稅。

  • 債務人名詞
  • 破產法法規
  • 和解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規
  • 公司法法規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免除名詞
  • 名詞
  • 第五條第一款條文
  • 贈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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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