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贈與之除外(二))
- 1.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應以贈與論。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
- 2.以保證債務為目的而為連帶債務人者,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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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贈與之除外(二)),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應以贈與論。然而,如果主債務人宣告破產,保證人的代償行為就不會視為贈與。 2. 如果一個人作為連帶債務人而為保證債務的目的,則仍然適用前項規定。 以這兩項規定為例,如果有一個保證人代表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但沒有免除其債務,則這個代償行為會被視為贈與。然而,如果主債務人宣告破產,這個代償行為就不再被視為贈與。另外,如果一個人作為連帶債務人為保證債務的目的,即使他代償了債務,仍然適用前述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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