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贈與之除外(二))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條(贈與之除外(二)),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應以贈與論。然而,如果主債務人宣告破產,保證人的代償行為就不會視為贈與。 2. 如果一個人作為連帶債務人而為保證債務的目的,則仍然適用前項規定。 以這兩項規定為例,如果有一個保證人代表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但沒有免除其債務,則這個代償行為會被視為贈與。然而,如果主債務人宣告破產,這個代償行為就不再被視為贈與。另外,如果一個人作為連帶債務人為保證債務的目的,即使他代償了債務,仍然適用前述規定。
- 保證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免除名詞
- 贈與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