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贈與之除外(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應以贈與論。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
- 以保證債務為目的而為連帶債務人者,仍適用前項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