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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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船舶、航空器之價值,以其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之餘額為準,其不能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或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而與事實顯不相符者,得按其年式及使用情形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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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規定,車輛、船舶、航空器的價值應以原始成本扣除合理折舊後的餘額來計算。如果無法提出原始成本的證明,或提出的證明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則可以考慮根據年式和使用情況來估計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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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