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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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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船舶、航空器之價值,以其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之餘額為準,其不能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或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而與事實顯不相符者,得按其年式及使用情形估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規定,車輛、船舶、航空器的價值應以原始成本扣除合理折舊後的餘額來計算。如果無法提出原始成本的證明,或提出的證明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則可以考慮根據年式和使用情況來估計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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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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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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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車輛、船舶、航空器之價值,以其原始成本減除合理折舊之餘額為準,其不能提出原始成本之證明或提出原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