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債權之估價,以其債權額為其價額。其有約定利息者,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或贈與行為發生日止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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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債權的估價應以其債權額為基準,且如果債權有約定利息,則應將該利息計算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或贈與行為發生日止已經過期間的利息額。這意味著繼承人在計算遺產稅時,應包括債權額和已經過期間的利息額。 舉例來說,如果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持有一筆債權,並且這筆債權有約定的利息,那麼在計算遺產稅時,應將債權的原始額外加上已經過去的利息額,並以此計算稅款。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在繼承人繼承債權時,債權的全部價值能夠被納入計算,避免漏計稅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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