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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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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興櫃股票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其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該項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各日收盤價或興櫃股票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2. 2.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或登錄為興櫃股票者,於其契約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後至開始櫃檯買賣前,應依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此條款規定了計算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價值的方式。如果該有價證券在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有交易價格,則以當日的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為估計基準。如果當日沒有買賣價格,則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天的該有價證券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作為估計基準。如果該有價證券在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一個月內有劇烈變動的價格,則以該一個月內各日的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的平均價格進行估計。 舉例來說,如果某股票在繼承開始日有交易價格,則該交易日的收盤價將用於估算該股票的價值。如果該股票在繼承開始日沒有交易價格,則將使用繼承開始日前一天的收盤價作為估計基準。如果該股票在繼承開始日前一個月內價格劇烈變動,則將使用該一個月內各日的收盤價的平均價格進行估計。 這個解釋來自於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的規定,該規定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所制定,並以財政部79年9月6日的函釋及相關判決作為參考。

  • 繼承名詞
  • 贈與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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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以下簡稱上櫃或興櫃)之有價證券,依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