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8-1 條
- 1.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之有價證券,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於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同種類之有價證券買賣者,依下列方式估定之: 一、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收盤價估定之;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收盤價估定之。 二、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其價值;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從低估定之。但無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無買賣價格者,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 2.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普通股股票,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價,並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調整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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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1條,針對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的有價證券,估價方式如下: 1. 公司上市或上櫃的有價證券: - 若買賣日有交易價格,則從低估定,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 - 若該日無交易價格,則從低估定,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有價證券的收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 2. 興櫃公司的私募股票: - 若買賣日有交易價格,則從低估定,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與當日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 - 若該日無交易價格,則從低估定,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前最後一日該興櫃股票的加權平均成交價與該日前一個月內各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之平均價格。 3.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私募普通股股票,則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為估價依據,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規定進行相應的調整。 以上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1條的規定進行的解釋,參考資料為該法規本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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