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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上市、未上櫃且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下列情形調整估價: 一、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二、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
  2. 前項所定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應實認定之。
  3. 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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