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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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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上市、未上櫃且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並按下列情形調整估價: 一、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估價。 二、公司持有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
  2. 2.前項所定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其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者,應實認定之。
  3. 3.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準用前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關於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估價方式,主要根據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來進行估算。該法條還提到了兩種情況下的估價調整方式:一是對於公司資產中的土地或房屋,如果其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則按照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進行估價;二是對於公司持有的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或興櫃股票,按照第28條的規定進行估價。 此外,該法條還規定,如果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可以核實認定股票價值是否已減少或已無價值。對於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事業,其出資價值的估價方法,則準用前述的規定。 以上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內容及解釋,參考資料為該法條原文及相關解釋。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股票的時價,以計算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課稅基準。該法條強調了估價方法應該以得到正確的時價為基礎,並提到了營利事業帳載的資產價值即帳面價值的客觀性,但如果營利事業的會計制度未完備或有記錄錯誤等情況,則不應僅以帳面價值作為核算依據。 參考資料: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 - 司法院解釋第536號解釋 - 財政部92年12月25日台財稅第0920457125號函釋 - 財政部84年台財稅第841614364號函釋 - 司法院釋字第536號解釋

相關函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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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