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預付租金之估價)
預付租金,應就該預付租金額按租期比例計算其賸餘期間之租金額,為其承租權之價額,但付押金者,應按押金額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預付租金應按照租期比例計算其賸餘期間的租金額,作為該預付租金所代表之承租權的價值。然而,如果是付押金的情況,則應按照押金金額計算其價值。 在上述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該條的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