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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其賸餘期間依左列標準估定其價額: 一、賸餘期間在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為其價額。 二、賸餘期間超過五年至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三、賸餘期間超過十年至三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四、賸餘期間超過三十年至五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五、賸餘期間超過五十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六、賸餘期間超過一百年者,以一年地租額之十倍為其價額。
  2. 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限者,均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但當地另有習慣者,得依其習慣決定其賸餘年限。
  3. 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租者,其年租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估定之。
  4. 地上權之設定一次付租、按年加租或以一定之利益代租金者,應按其設定之期間規定其平均年租後,依第一項規定估定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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