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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1. 1.地上權之設定有期限及年租者,其賸餘期間依左列標準估定其價額: 一、賸餘期間在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為其價額。 二、賸餘期間超過五年至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三、賸餘期間超過十年至三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四、賸餘期間超過三十年至五十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五、賸餘期間超過五十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六、賸餘期間超過一百年者,以一年地租額之十倍為其價額。
  2. 2.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限者,均以一年地租額之七倍為其價額,但當地另有習慣者,得依其習慣決定其賸餘年限。
  3. 3.地上權之設定,未定有年租者,其年租按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估定之。
  4. 4.地上權之設定一次付租、按年加租或以一定之利益代租金者,應按其設定之期間規定其平均年租後,依第一項規定估定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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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的規定: 1. 地上權的設定有期限及年租金的情況下,其剩餘期間的價額可以根據以下標準估算: (一) 剩餘期間在五年以下的,以一年地租額為其價額。 (二) 剩餘期間超過五年至十年以下的,以一年地租額的二倍為其價額。 (三) 剩餘期間超過十年至三十年以下的,以一年地租額的三倍為其價額。 (四) 剩餘期間超過三十年至五十年以下的,以一年地租額的五倍為其價額。 (五) 剩餘期間超過五十年至一百年以下的,以一年地租額的七倍為其價額。 (六) 賸餘期間超過一百年的,以一年地租額的十倍為其價額。 2. 地上權的設定未定有年限的情況下,都以一年地租額的七倍作為其價額,但如果當地有其他習慣的話,可以根據該習慣來決定其剩餘年限。 3. 地上權的設定未定有年租金的情況下,其年租金可以按照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四來估算。 4. 如果地上權的設定是一次付租、按年加租或以一定的利益代替租金的方式,應根據其設定的期間規定平均年租金後,再依照第一項的規定來估算其價額。 這些解釋來自於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31條的規定,其中的範例資料可能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的法律判例或法律文件才能提供更具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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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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