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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定期年金之估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定期年金之價值,就其未受領年數,依左列標準估計之: 一、未領受年數在一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為其價額。 二、未領受年數超過一年至三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三、未領受年數超過三年至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四、未領受年數超過五年至七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四倍為其價額。 五、未領受年數超過七年至九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六、未領受年數超過九年至十二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六倍為其價額。 七、未領受年數超過十二年至十六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八、未領受年數超過十六年至二十四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八倍為其價額。 九、未領受年數超過二十四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九倍為其價額。 十、未領受年數超過一百年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十倍為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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