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定期年金之估價)
定期年金之價值,就其未受領年數,依左列標準估計之: 一、未領受年數在一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為其價額。 二、未領受年數超過一年至三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二倍為其價額。 三、未領受年數超過三年至五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三倍為其價額。 四、未領受年數超過五年至七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四倍為其價額。 五、未領受年數超過七年至九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五倍為其價額。 六、未領受年數超過九年至十二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六倍為其價額。 七、未領受年數超過十二年至十六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七倍為其價額。 八、未領受年數超過十六年至二十四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八倍為其價額。 九、未領受年數超過二十四年至一百年以下者,以一年年金額之九倍為其價額。 十、未領受年數超過一百年者,以一年年金額之十倍為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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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定期年金的價值是依未領受年數而估計的。具體的估價標準如下: 一、未領受年數在一年以下的,價額為一年年金額。 二、未領受年數超過一年至三年以下的,價額為一年年金額的兩倍。 三、未領受年數超過三年至五年以下的,價額為一年年金額的三倍。 四、未領受年數超過五年至七年以下的,價額為一年年金額的四倍。 五、未領受年數超過七年至九年以下的,價額為一年年金額的五倍。 六、未領受年數超過九年至十二年以下的,價額為一年年金額的六倍。 七、未領受年數超過十二年至十六年以下的,價額為一年年金額的七倍。 八、未領受年數超過十六年至二十四年以下的,價額為一年年金額的八倍。 九、未領受年數超過二十四年至一百年以下的,價額為一年年金額的九倍。 十、未領受年數超過一百年的,價額為一年年金額的十倍。 這個規定用來估計定期年金的價值,在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時使用。例如,如果一個定期年金的未領受年數超過五年至七年以下,則其價值將以一年的年金額的四倍作為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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