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受贈人繳納責任)
贈與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贈與財產,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而贈與人並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情形時,各受贈人應對各該次贈與之未申報、漏報或短報行為,按其受贈財產之比例在受贈財產範圍內負繳納稅款及利息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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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當贈與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的贈與財產未申報、漏報或短報時,且贈與人同時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的情形,則各受贈人應根據其所受贈財產的比例,在受贈財產範圍內負責繳納相應的稅款和利息。 這意味著當贈與人未將應申報的贈與財產全數申報,或申報時有未報或短報的情況時,且贈與人同時符合被贈與人需要負擔稅款的情形,則每位受贈人應根據其受贈財產的比例負責繳納相應的稅款和利息。 例如,如果某個人在贈與中未申報一筆財產或短報了該筆財產的價值,且符合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的情形,則受贈人將需要根據其所受贈財產的比例負責繳納相應的稅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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