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1.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遺產,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檢具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同意受遺贈或受贈之證明列報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 2.前項捐贈之財產,其為不動產者,納稅義務人未於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其為動產者,未於三個月內交付與受遺贈人或受贈人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者外,應依法補徵遺產稅。
- 3.前項補徵稅款,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原核定為免稅者,自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次日起算加計利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對於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遺產,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提供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同意受遺贈或受贈的證明,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例:被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政府或公立機構的財產)。 此外,如果前述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是不動產,納稅義務人應在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一年內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如果是動產,應在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三個月內交付給受遺贈人或受贈人。如果未辦理相應的手續,除非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或有特殊原因,否則應按法律補徵遺產稅。 补徵的遺產稅款應於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收到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的日子為止,按照每年一月一日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計算利息。 參考資料: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7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修正公布日期: 108年10月25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