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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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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4條的逐條釋義,根據提供的資料,看起來似乎有些錯誤,因為應該是關於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然而,在提供的資料中沒有提到有關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4條的內容。所以很抱歉,我無法回答該條的問題。

立法沿革 2

(0540608 制定)

本條例之罰鍰案件,由該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前項裁定,法院應於收受稽徵機關移送文書後七日內為之。   該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之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受處分人提出抗告時,應先向該管稽徵機關提繳應納罰鍰之半數保證金。

(08207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40608 制定)

本條例之罰鍰案件,由該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前項裁定,法院應於收受稽徵機關移送文書後七日內為之。   該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之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受處分人提出抗告時,應先向該管稽徵機關提繳應納罰鍰之半數保證金。

(082070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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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4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