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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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4條的逐條釋義,根據提供的資料,看起來似乎有些錯誤,因為應該是關於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然而,在提供的資料中沒有提到有關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4條的內容。所以很抱歉,我無法回答該條的問題。
立法沿革 2 版
(0540608 制定)
本條例之罰鍰案件,由該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前項裁定,法院應於收受稽徵機關移送文書後七日內為之。 該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之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受處分人提出抗告時,應先向該管稽徵機關提繳應納罰鍰之半數保證金。
(0820709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40608 制定)
本條例之罰鍰案件,由該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限期令受處分人繳納,逾期不繳者,由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前項裁定,法院應於收受稽徵機關移送文書後七日內為之。 該管稽徵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法院之裁定時,得於接到法院裁定通知書十日內提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受處分人提出抗告時,應先向該管稽徵機關提繳應納罰鍰之半數保證金。
(0820709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八十一年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二規定,本條有關移送法院處分程序之規定已不適用,爰予刪除,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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