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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6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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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發行公司於分派盈餘時,對於無記名股東,應先行公告通知辦理登記,並將無記名股東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字號及分派盈餘數額等,列具清單,報告該管稽徵機關。
  2. 2.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
  3. 3.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6條的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有報告義務。具體來說,根據第1項,當證券發行公司進行分派盈餘給無記名股東時,應先行公告通知辦理登記,並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無記名股東的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字號和分派盈餘數額等相關資訊。 而根據第2項,當證券發行公司處理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轉讓登記時,應檢查上一位持有人是否已納稅並提供完稅憑證。如果發現持有人未納證券交易稅,證券發行公司也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 如果證券發行公司不履行報告義務,則根據第3項,該公司應負責賠償並繳納相應的稅款。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稅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30009) - 司法院判決 曾發布於【達陣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2639/1965578)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540608 制定)

證券發行公司於分派盈餘時,對於無記名股東,應先行公告通知辦理登記,並將無記名股東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字號及分派盈餘數額等,列具清單,報告該管稽徵機關。   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   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

  • 持有名詞
(0540608 制定)

證券發行公司於分派盈餘時,對於無記名股東,應先行公告通知辦理登記,並將無記名股東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字號及分派盈餘數額等,列具清單,報告該管稽徵機關。   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   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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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6 條規定:「證券發行公司於分派盈餘時,對於無記名股東,應先行公告通知辦理登記,並將無記名股東之姓名、地址、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