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5 條(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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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該管稽徵機關得隨時向代徵人、證券自營商調查或檢查其帳冊與其交易數量及價格,必要時並得向任何有關公私組織或個人進行調查,或要求提示有關文件備查,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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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5 條(調查),各地該管稽徵機關有權向代徵人、證券自營商進行調查或檢查其帳冊、交易數量及價格,並得向任何有關公私組織或個人進行調查,或要求提示有關文件備查。其目的是確保稽徵機關能夠正確查核稅款。在進行調查時,被調查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稽徵機關的調查工作。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5 條
立法沿革 2 版
(0540608 制定)
各地該管稽徵機關得隨時向代徵人調查、檢查其帳冊暨其交易數量及價格,必要時並得向任何有關公私組織或個人進行調查,或要求提示有關文件備查,均不得拒絕。
(0991214 修正)
各地該管稽徵機關得隨時向代徵人、證券自營商調查或檢查其帳冊與其交易數量及價格,必要時並得向任何有關公私組織或個人進行調查,或要求提示有關文件備查,均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增訂證券自營商配合稽徵機關調查之義務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40608 制定)
各地該管稽徵機關得隨時向代徵人調查、檢查其帳冊暨其交易數量及價格,必要時並得向任何有關公私組織或個人進行調查,或要求提示有關文件備查,均不得拒絕。
(0991214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增訂證券自營商配合稽徵機關調查之義務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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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