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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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免徵營業稅之農耕用機器設備,以整地、插植、施肥、灌溉、排水、收穫、乾燥及其他供農耕用之機器設備為限;農地搬運車,以合於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規格範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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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該條規定適用於農耕用機器設備免徵營業稅。農耕用機器設備的範圍包括整地、插植、施肥、灌溉、排水、收穫、乾燥和其他供農耕使用的機器設備。此外,農地搬運車的範圍則依照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的規格範圍來界定。範例可能為可以享受免稅的農耕用機器設備,例如農業收割機、農業噴灌設備等。農地搬運車則需要符合相關事業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規格要求才能免稅。
-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條文
- 營業稅名詞
- 搬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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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