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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免稅營業人應檢送之證明)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款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檢送國防部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填具載有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總金額及本產品(器材)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款規定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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