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免稅營業人應檢送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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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款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檢送國防部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填具載有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總金額及本產品(器材)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款規定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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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適用本法第8條第1項第26款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檢送國防部採購單位或其指定使用單位填具載有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總金額及本產品(器材)符合本法第8條第1項第26款規定之證明。這表示具有免稅資格的營業人需要向國防部採購單位或指定使用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該文件需包含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總金額等信息,並證明其產品或器材符合免稅規定。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款條文
- 營業稅名詞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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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