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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3-1 條

  1. 1.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經查明或證實各該國並無徵收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或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其境內之營業予以零稅率或免徵營業稅及類似稅捐者,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
  2. 2.前項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由代理人支付之進項稅額,如進項憑證載明買受人(抬頭)為該代理人並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得由該代理人申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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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3-1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的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該外國並不徵收類似於營業稅的稅捐,或者該外國對於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其境內的營業實行零稅率或免徵營業稅及類似稅捐,那麼這些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就可以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五款的規定。 2. 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如果前述的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而是有代理人的情況下,這些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所支付給代理人的進項稅額,如果這些進項憑證上的買受人(抬頭)是該代理人並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那麼這些進項稅額可以由代理人申報並用於扣抵。 以上是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3-1條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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