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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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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經查明或證實各該國並無徵收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或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其境內之營業予以零稅率或免徵營業稅及類似稅捐者,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
  2. 2.前項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由代理人支付之進項稅額,如進項憑證載明買受人(抬頭)為該代理人並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得由該代理人申報扣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3-1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項,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的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該外國並不徵收類似於營業稅的稅捐,或者該外國對於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其境內的營業實行零稅率或免徵營業稅及類似稅捐,那麼這些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就可以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五款的規定。 2. 根據該法條的第二項,如果前述的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而是有代理人的情況下,這些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所支付給代理人的進項稅額,如果這些進項憑證上的買受人(抬頭)是該代理人並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那麼這些進項稅額可以由代理人申報並用於扣抵。 以上是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3-1條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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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規定:「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經查明或證實各該國並無徵收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或各該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