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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6-1 條

  1. 1.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農耕用之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應憑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油基準及發之購油證明辦理。
  2. 2.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款供漁船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油基準及核發之購油證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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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6-1 條,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及第二十八款所規定的營業稅免徵對象為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和漁船使用的燃料用油。這些免徵營業稅的物品的用油標準和購油證明等相關事項,則需要依照相關主管機關核定的基準辦理。 以第一款的農耕用之機器設備及農地搬運車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為例,參考資料可以是農業主管機關所核定之用油基準及核發的購油證明。這些文件可以作為農民或相關業者申請免徵營業稅的依據,同時也是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和核定的依據。 至於第二款的供漁船使用免徵營業稅燃料用油,則需要依照相關主管機關核定之用油基準及核發的購油證明辦理。以台灣地區的例子來說,可以參考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或農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汽油用油標準,並且憑購(配)油手冊辦理。此外,購買汽油或補充油的漁船主還應提供進出港檢查單位核發的進出港時數證明單。 總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6-1 條中所規定的免徵營業稅物品的用油標準和購油證明等事項,需依照相關主管機關核定的基準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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