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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6-2 條(免徵營業稅漁船用之機器設備之範圍及條件)

  1. 1.適用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款免徵營業稅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以漁撈設備、主機、副機、冷凍設備、發電設備、通訊設備、探漁設備、航海設備及其他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專供漁船使用,合於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規格者。 二、專供漁船使用,但確係售供漁船使用者。
  2. 2.營業人銷售前項第二款貨物,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漁業證照號碼或主管機關准建造漁船之公文文號並保存該公文影本,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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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6-2 條(免徵營業稅漁船用之機器設備之範圍及條件)》,適用於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款免徵營業稅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包括漁撈設備、主機、副機、冷凍設備、發電設備、通訊設備、探漁設備、航海設備及其他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符合以下規定之一的漁船用機器設備可免徵營業稅: 1. 專供漁船使用,符合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規格。 2. 非專供漁船使用,但確實售予供漁船使用者。 此外,依照法規,銷售上述第二款貨物的營業人應在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相關資料,如漁業證照號碼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漁船之公文文號。該公文影本應備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參考資料: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6-2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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