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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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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前段所稱飼料,指飼料管理法第三條所定飼料。
  2. 2.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前段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 二、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 三、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農部認定。
  3. 3.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後段所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及第二十款所定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以該農、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自他人收購者,不包括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6-3 條,以下是該法條的解釋: 1. 第一條:根據飼料管理法第三條的定義,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飼料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包括植物性飼料、動物性飼料、補助飼料和配合飼料。 2. 第二條:根據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的規定,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指以下情形之一: - 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 - 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但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 - 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 3. 第三條:根據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後段所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及第二十款所定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僅限於農、漁民自產自銷。如果是從他人收購的,則不包括在內。 這些解釋參考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6-3 條的內容,並且並未找到具體的範例來證實這些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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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6-3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前段所稱飼料,指飼料管理法第三條所定飼料。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前段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