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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6-4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等業務所需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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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6-4 條是指根據營業稅法所制定的相關規定,對於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等業務中所需之勞務所進行的營業稅規定。這包括了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所提供的社會福利勞務。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对於提供社會福利勞務的業者,其相關勞務可能享有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具體的稅率和稅務處理方式需依據最新的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6-4 條的規定來解釋和適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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