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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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等業務所需之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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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6-4 條是指根據營業稅法所制定的相關規定,對於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等業務中所需之勞務所進行的營業稅規定。這包括了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所提供的社會福利勞務。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对於提供社會福利勞務的業者,其相關勞務可能享有免徵營業稅的規定。具體的稅率和稅務處理方式需依據最新的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6-4 條的規定來解釋和適用。
-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
- 老人福利法法規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社會救助法法規
- 家庭暴力防治法法規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法規
- 性騷擾防治法法規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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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