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三款所稱古物,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八目所定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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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根據本法第九條第三款所稱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等。根據此條文的描述,古物的範疇是包含各種具有文化意義的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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